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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一男子盗窃11条香烟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04 15:00:42
本网讯(吴坦骏)
凤山县一男子为牟小利,趁夜深人静撬门入店内实施盗窃11条香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近日,凤山法院以被告人陈国飞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2月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国飞窜到凤山县某专卖店前,用木棒撬开专卖店的卷闸门,入室盗走十余条整装及十余包零散的各类品牌的香烟。事发后不久,公安机关从陈国飞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各类品牌的香烟11条,零散香烟14包。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各类品牌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59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国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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