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类常见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周芳洁 胡建芳 发布时间:2012-12-04 14:27:25
经笔者统计,近年来未执结的案件中,以下四类案件执结率低,有的案件甚至立案后一直无法执行。
这四类案件分别是: 一、民间借贷案件。这类案件数量多,执结率相对较低。被告大多是欠下巨额债务后下落不明,无财产或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还清债务。 二、因农用车、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车辆较少参加保险,被执行人经济并不宽裕,导致巨额赔偿费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这类案件因为当地风俗习惯往往在缔结婚姻时候给给付了大笔彩礼或陪嫁嫁妆,双方离婚时不光双方当事人参与,还因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对彩礼及陪嫁嫁妆的退还分厘必争,很难调和其中矛盾,从而导致执行难。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金。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几乎均无法执行。被告人在狱内服刑或者家境贫困等,有的刑满释放后远走高飞,致使这类案件执行率极低。建议这类案件在审理时,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宁愿让申请人得到的钱少一些,也比最后一场空更好。 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申请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迁怒于法院,认为法院不执行,工作不到位,因此引发涉执信访。 鉴于此,笔者就如何应对案件执行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严把立案关。在当前执行工作面临形式以及涉诉信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把好立案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环节。处理民事纠纷应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作用,立案前经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员调解、司法所,调解不成再到法院起诉立案受理。这样不仅可以将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还能使案件趁早解决,有利于促进矛盾双方的和谐。 二、审判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也应考虑到裁判文书(特别是调解书)的执行,在调解时建议将执行款项一并收取,如果当事人有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当庭给付,也应采取措施对其所有的物权进行诉讼保全,或者在限定日期后加以罚则,超过限定日期则按照罚则履行。实践证明许多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而调解协议几乎都是以原告的让步或牺牲达成的,在被告不按期履行调解书且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还不得不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原告的不满情绪可想而知。其次,在审理时尽量行使释明权,以减少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理度,特别是对于缺席开庭,公告送达的案件,也应做好被告家属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许多涉执信访案件往往以在审理时未到庭、没有通知自己等等原因纠缠,所以这类案件还应特别引起我们重视。审理期间对被告的财产,存款等予以诉讼保全,则更利于双方和解,也利于案件执行。这也是保证裁判文书顺利执行的有效途径。 三、转变执行观念。要转变原有的观念,既要认识到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要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将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同时要强调执行与审判一样,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执行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法院也应终结执行程序,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的交易风险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四、变强制执行为自觉履行。在当前社会机制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素质以及时法律的认识水平还有局限,怎样才能在这种形势下适应,从而引导其走向更合理的司法渠道,是每个法律人特别是我们法院人应当思考的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渠道宣传法律,让社会认识到遵照判决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做的事,让大家养成对案件重视,对判决遵从的良好习惯。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孟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