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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犯罪服刑妻诉离 婚前财产判归个人
发布时间:2012-12-04 10:27:16


     本网讯(李媛洁)   丈夫屡次犯罪进监狱,妻子无奈起诉离婚,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和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

    原告卜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认识被告,2007年11月29日在柳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在柳州市柳北区居住,2011年8月1日生育女儿甘愿。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曾经离过婚,仍经常与其他女人保持联系,时常无故在外过夜,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最后发展到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也多次向派出所报案。被告还因吸毒于2010年6月被柳州市柳北区解放派出所拘留一次。2011年6月8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柳州市柳北区公安分局拘留,后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刑四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28日在柳州监狱服刑。原告于2010年7月返回钦州居住至今,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婚前购买有一套房屋,应是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被告在柳州有一套房子,虽然是被告父亲的,但已经去世了,原告也有份进行分割,婚生女儿甘愿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上所写的不是事实,被告在柳州的房子是被告母亲名下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一块价值四万元的手表在原告手上,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前有犯罪前科,婚后仍不悔改,再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入狱,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告婚前购买了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某处房屋一套,是由原告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产权也登记在原告本人名下,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原告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房屋装修花费的21500元和所购买的家具、家电总价值的25912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2010年购买家具家电至今价值应进行折旧计算,但原告认可按购买时价格进行分割,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继承其父亲在柳州的一套房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手上还有一块价值四万元的手表,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某处房屋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根据目前状况,房屋内的包括房屋装修价值和已购买的家具、家电应归原告所有为宜。虽然原告从2008年8月份开始每月归还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不同,但平均月还款金额在850元左右,原告也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从2008年1月份计算至2012年6月份原告共还款45900元,原告应补偿给被告22950元。房屋装修费和家具家电总共47412元,原告应补偿给被告23706元。以上两项总共46656元。因为被告现在在监狱服刑,而且女儿现在不到两岁,从出生后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婚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从其夫妻共同财产所分得部分中每月扣除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以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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