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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小叔子十余刀捅死嫂嫂后沉尸河中
发布时间:2012-12-04 10:45:25
本网讯(谢斌)
2012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一起仅因家庭琐事,小叔子杀害嫂子的故意杀人案,该案判处被告人林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水连与其嫂子被害人朱桂荣因家庭琐事,长期不和,林水连曾多次扬言要杀害被害人朱桂荣。2011年7月13日早上8时许,林水连来到阳朔县白沙镇玉龙堡村石坝(地名)其自家田地里,发现被害人朱桂荣在与其相邻的田垄边上烧杂草,林水连认为会烧到他的油麻地,随即与被害人朱桂荣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林水连持随身携带的卡刀朝朱桂荣身上连捅十余刀,致被害人朱桂荣当场死亡。作案后,林水连将被害人的尸体藏匿于附近的田里,并于当天下午将朱桂荣所骑的自行车沉入林世松苗圃地西侧的遇龙河内。当晚又用黑色遮阳网把朱桂荣的尸体与两块石头一起包裹,并用红色尼龙绳捆绑后,将尸体沉入石坝林世松苗圃地西侧的遇龙河内,林水连潜逃到其姐家。阳朔县公安局民警于2011年7月19日在阳朔县白沙镇正方村后山将林水连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水连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实施的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论罪应予以严惩。鉴于案件系家庭矛盾引发,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被告人林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一审宣判后,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广西高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广西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林水连罪名的定性准确。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林水连家属动员其自首,其不肯自首后亲属才报警后将其抓获,原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正确。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核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水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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