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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孩子无证驾摩托撞死他人 监护人担责5成
发布时间:2012-12-04 08:59:10
本网讯(通讯员 陈梦静 程飞)
15岁儿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车祸致人死亡,监护人担责赔偿50%。12月3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山和陆美共同赔偿162869.89元给原告林兰。
2011年9月3日杨强(林兰丈夫)驾驶摩托车与小居(15岁)在白沙镇景乐村路段相撞,杨强、小居两人均受伤。2011年12月7日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强、小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杨强先后在桂平市人民医院、白沙镇卫生院住院。2012年8月9日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伤残属壹级。颅骨缺损伤残属拾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后来在2012年10月26日死亡。小居为未成年人,摩托车是其父(林山)母(陆美)所有,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杨强出事后被告林山、陆美一直回避,没有给原告任何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2823.19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桂平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于交警的认定均无异。此次事故时因为杨强与小居的共同过错导致,根据杨强与小居的行为的过错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应由杨强与小居按5:5的比例分担本次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发生事故时小居15岁属未成年人,被告林山、陆美是小居的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小居承担赔偿的50%的民事侵权责任由其父母即被告林山、陆美共同赔偿。杨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50%的民事责任,由于其已死亡,因此杨强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林兰自行承担。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杨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对于此项请求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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