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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清:对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
作者:刘启清   发布时间:2012-12-05 12:00:20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这类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性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以来,笔者所在县重新犯罪现象呈现快速上升状态,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文对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的重新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整理,并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

  一、两年来我县重新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两年来办理的重新犯罪人员共为46人,均为男性。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增快。2010年重新犯罪人员为12人,占总案件数的10%,2011年为34人,占案件数的23%。

  2、累犯比例大。在重新犯罪人员中,累犯共有23人,占50%,且其中“四进宫”1人,“三进宫”2人,“二进宫”12人。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3、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在所有办理的重新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共39件,占85%。

  4、文化程度低,无业人员多。46名被告中,42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和无业人员为42人。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都在16-22岁之间。

  二、原因分析:

  重新犯罪现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和服刑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主要动因,对累犯打击不力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健全、深层次的文化因素则客观上造成了此类犯罪比重的增大。

  (一)社会接纳度低。办理的重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全为男性,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男性犯罪释放社会后,没有女性容易被社会吸收接纳。一方面社会上很多人对他们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一些单位也不愿雇佣他们;另一方面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这些人无法承受,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第三是刑满释放后,部分人由于没有技术,缺乏生存技能,无固定职业,部分农民的责任田在判刑后被集体收回,又不能及时被补给,生活失去了保障,以致于他们整日东游西逛,无所事事。

  (二)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于刑事解教人员的帮助,纵观现阶段我国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不难发现,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依据不甚完善和健全,还没有一部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各地根据情况制定了简单的实施办法,难以落到实处,而对于重新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不够,法律上除了有累犯这一条款之外,没有相关规定。

  (三)深层次思想文化发展滞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西方腐朽文化,尤其是色情、暴力等文化垃圾乘虚而入,严重冲击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导致社会上人心浮躁、片面追求物质享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重新犯罪的欲望。与此同时,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接受的道德、理想、法纪、人生观方面一些教育,在回到社会后与生活中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发生矛盾,基于消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很容易以偏概全地把一些腐败现象和社会阴暗面泛化于整个社会。

  (四)主观心理不健全。大部分罪犯文化素质低、自身修养差、只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渴望暴富的思想,刑满释放后依然如故,铤而走险,又进行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活动。 一些罪犯生活在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里,刑满释放后,在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三、预防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预防重新犯罪,涉及到社会各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共同齐抓共管,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才能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一)法律上加大对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重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重于初犯,尤其是对于累犯,应当从严打击。而我国的法律能够在这方面起到遏制的,主要是刑罚制度中的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时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作为一种法定从重情节,在再次犯罪的判决中得以体现。但累犯制度一方面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还是主要体现了“事后惩罚”的观点,对于再犯罪风险的防控,相对较弱。法院量刑意见对累犯及有前科劣迹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不得高于五年;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①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对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实现罪责刑的一致,建议新增重新犯罪人员条款,加强对重新犯罪人员的打击,杜绝“二进宫”“三进宫”“四进宫”现象的出现。

  (二)建立阶梯性纵向管理机制。再犯罪问题的日益凸现,使得不少学者开始于专注研究预防再犯罪问题。“我们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成果表明,准确来讲,刑满释放后的第一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这一年常常被我们称为预防再犯罪的黄金期。越过这个关卡,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可以很好地回归社会。”② 对刑满释放人员应结合释放时间来分阶梯性加强管理,根据释放时间长短,分为一年以内、一至三年、三至五年三个阶段,从帮教人员安排、经费保障、关注程度等方面制定相对应的帮教制度,将一年以内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定期开展走访,从政策扶持、心理矫正等方面重点扶持,当他们度过了“预防再犯罪的黄金期”,就可以进入到第二阶段,以此来促进帮教活动有针对性、有阶段性,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三)建立网格化管理网络加强横向预防。为防止刑释解教人员出现脱管、漏管、失控,有针对性落实帮教措施,及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现状、行动去向,可以实行刑事解教人员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将社会的每一个部分都划成网格,大网格下有小网格,每个管理网格都有其责任人。在这个网格里,一个个“大社区”被细分成了“小网格”,网格小了,所以能在第一时间在网格里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小事调节不出网格,大事化解不出社区、街道”的目标。③对刑事解教人员的帮教,我国现有的力量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派出所,由于人员少、基层事务多,很多地方对他们的帮教没有真正落实,使得很多人处于脱管状态。而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乡镇特点,以司法所、基层派出所为中心点,以村或者社区为“小网络”,依托村民组、农村老党员、基层志愿组织等力量,共同对他们开展管理,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建立系统帮教组织促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最好的方法是促进他们及早就业、很好的融入社会,这样就避免了无事生非局面出现。可以成立一个旨在帮助被假释人员重新建立与社会联系的系统组织,由司法行政人员、劳动就业部门、民政部门及志愿者组成,关注罪犯的能力与需要,在咨询人员、假释监督人员、家庭成员帮助下逐阶段制定计划,完成融入社会过程。可以针对他们的不同需求,加强就业指导,通过帮助罪犯写简历,开展谈话训练等,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救助资金,以无息贷款发放等形式,暂时性予以住房、医疗、就业等帮忙,解决他们刑满释放初期阶段的困境。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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