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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人家办丧事之机偷走主人手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5 12:17:5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剑军)   家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塘丁村的陈邵泉,曾因犯过抢劫罪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又实施盗窃于2012年12月3日下午,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6月28日16时许,陈邵泉趁覃敢一家举办丧事之时,在四楼的一间卧室,盗走覃敢一的中兴牌手机一台、骆驼牌鞋子一双,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1时许,陈邵泉在金城江区解放中路一家门店,谎称上楼借用厕所,趁人不注意,又爬上该楼楼顶,从楼顶的一间厨房内找到一把“火钳”,然后窜到被害人黄莉莉家,准备用“火钳”撬开房门偷东西时,被上楼找人的黄莉莉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邵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邵泉在实施的第二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是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邵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5年6月9日,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案后,被告人陈邵泉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邵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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