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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同居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2-12-05 10:51:00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原先所固守的婚姻观念在不断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甚至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隐含着社会的开放和公众舆论对非婚同居生活的认可,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选择权,保留给个人处理,是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表征。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非婚同居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因此对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族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必然值得我们广泛关注。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性质 非婚同居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而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词汇,是目前学术界普遍使用的一种提法。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即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单就此表面含义而言,非婚同居所囊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诸如姘居、重婚等非法同居都属此类,然而,现代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非婚同居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狭义的概念。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即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无婚姻法律障碍的双方基于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 明确了非婚同居概念的后,我们需要对非婚同居进行定性。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具有准婚姻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换一句话说,它具有准婚姻关系的性质,并且由于法律上并没有禁止非婚同居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非婚同居关系目前并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非婚同居行为并不违法。与此同时非婚同居现在正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实践,已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且不可能消失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立法上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随着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凸显了设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弱者利益难以保障。由于一些人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目的是为避免承担婚姻的义务,因此同居关系当事人中的弱者,往往是女性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女方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所作的非经济贡献往往难以得到补偿;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遭受男方的暴力和虐待的情况可能比婚姻更为严重,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保护;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无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 (二)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往往受到损害。众所周知,长期稳定的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而非婚同居具有不稳定性,它很难为子女创造和维系这种最佳的成长环境。 (三)对社会而言是潜在隐患。由于我国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同居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因损害赔偿和财产等问题得不到现行法律的有效救济,就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社会学家伯纳德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非法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适应婚姻家庭发展的多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一)立法原则 1、实行区别对待原则。所谓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时,应当将其与婚姻关系区别开来,使两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从法理的角度,虽然非婚同居和婚姻行为都具合同行为性质,其目的都在于创设共同生活的秩序,但二者却有本质的不同。婚姻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确认和规范,具有预定性和强制性,进行婚姻状态的当事人别无选择地受其约束。因而行为人只有对婚姻行为的起始或终结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对该行为的后果则无意思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行为主要体现了国家意志。但非婚同居行为并非如此,同居行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同居行为何时开始和终结、家务如何分配、生活开支怎么负担等,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如果当事人能够公平的开始和结束这种关系,法律将在所不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只是个人意志关系而非国家意志关系,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生活方式,实际上就是认可了该种生活方式与婚姻的区别。 2、 采取保护及补偿原则。规制非婚同居现象应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同居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循自由、公平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利益时,对共同生活期间做出较大贡献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3、同居协议优先适用原则。非婚同居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自治行为,当事人依据自由意志创立和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基础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愿,将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协议作为解决处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根据, 是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一项基本原则。同居协议约定的范围既可在财产关系中,又可涉及一定的身份关系,如关于同居期间日常生活代理权的范围、同居生活费用的数额、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而产生的财产归属等。非婚同居的本质是权利义务的交换关系, 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同居协议的目的不仅强调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行为的惩罚, 而且也在于权利的保障实现。对于未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公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同居协议, 法律应予以充分尊重。承认同居契约, 强调主体的平等性, 排除强权和特权, 不仅在人身关系上有利于男女的实质平等, 而且在财产关系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 (二)规制的内容 1、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双方没有配偶身份,无论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第二,非婚同居不产生姻亲关系。第三,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2、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及归属。第一,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同居协议的,应当尊重他们对财产的权属及分配的约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原则分配。这里的“共同所得”是指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第二,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和生产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第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照民事赠与关系处理;同居后一方接受的遗赠归受遗赠人所有。第四,对于同居期间用于一方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一方偿还,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非婚同居的解除及救助措施。同居关系作为男女结合的一种方式,在共同生活方面和婚姻关系不存在区别,因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未起诉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其次在解除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二是一方为维持同居关系为另一方或子女付出较大代价,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从公平的角度,应当支持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请求权。且当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非婚同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调解。公安机关对实施暴力、虐待、遗弃非婚同居关系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结语: 非婚同居是现代人们自由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当这种选择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就应当对此种选择予以承认并加以适当地保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就算尽可能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法律也不可能赋予非婚同居与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让所有妇女、儿童等弱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做到尽善尽美。因此,笔者在此建议有关当事人,应当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这样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1、张民安. 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 中山大学学报1999,(2):97. 2、高留志.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70. 3、尹 皓.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07 4、徐 宏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J].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25. 5、葛洪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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