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跷跷板伤手指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何玲玲 发布时间:2012-12-05 16:50:52
【案情】
2012年春节期间,6岁的包晓明随母亲曾小花来到居住在乐安县洪湾小区的舅舅家拜年。午饭过后,曾小花便带着包晓明和几个外甥随嫂嫂到小区内的健身场地里玩。期间,包晓明便和表弟坐在跷跷板上玩,突然,包晓明大叫,其母曾小花上前查看,发现包晓明左环指有淤青就将包晓明送至医院。经诊断,包晓明左环指末端缺损。该跷跷板系被告某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生产的,现在该跷跷板上的产品警示性说明不明显也不充分,跷跷板中心的橡皮圈磨损很厉害。该小区由海陵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分歧】 该跷板橡皮圈磨损厉害,产品警示性说明又不明显、不充分,是该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该由产品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因为其产品警示性说明不明显、不充分,包晓明和包晓明的母亲都没有注意到该跷跷板存在安全隐患,包晓明才坐上去玩的,故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跷跷板中间的橡皮圈磨损厉害,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小区健身器材的安全隐患排除的责任,但其却没有发现该跷跷板应该更换或停止使用,致使包晓明坐上去玩耍压伤手指,故海陵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产品生产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跷跷板既有产品警示说明不明显的缺陷,也有管理不善的瑕疵,所以应由海陵物业公司和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就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主要有三种:制造过程中的缺陷,设计过程中的缺陷和产品生产出来后的警示性说明不明显和不充分。本案中,该产品室具有合格证的合格产品,即不存在制造过程中的缺陷,设计过程中的缺陷的产品,只是未在产品明显位置上标明该产品的危险性,也没有将产品的危险性表述的清楚明了,即没有没有明显和充分的产品警示性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跷跷板是提供给儿童使用的产品,作为未成年人,他对很多事物没有正确的认知,需要监护人监护。而该跷跷板没有明显的危险标志,既不能引起包晓明的注意,也不能引起包晓明母亲曾小花的重视,加上该产品的警示性说明不充分,曾小花无法预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因而,曾小花才没有阻止包晓明在跷跷板上玩耍,致使发生事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对于侵权责任有四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海陵物业管理公司与其小区内的跷跷板是管理关系,即是一种产品管理者的角色,该跷跷板的橡皮圈磨损厉害,作为管理者,应及时更换该健身器材的,或停止该健身器材的使用,但物业公司却听之任之,以致发生伤人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又不存在免责事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故物业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海陵物业公司和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如何划分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管理者则是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该跷跷板本身存在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更大,但磨损是自然规律,不能避免,所以作为管理者应及时发现更换,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综上所述,海陵物业公司和童真康体游乐玩具厂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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