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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日趋完善
作者:周芬棉 发布时间:2012-12-06 13:51:20
记者从首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了解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
记者了解到,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此后,国家发改委先后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两部规章。商务部也制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六个部门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两部程序规章,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还制定了三部实体规章,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尽管这些部门规章极大地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对于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效力位阶不够高,与会专家认为,应当适时整合现有规章,出台反垄断法配套法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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