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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司机拒不接受检查砸坏路政执法车遭诉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6 11:09:04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广西金秀两司机不自觉接受检查,还横蛮使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李子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湖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湖清驾驶桂N39971的重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告人李子深沿209国道行驶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路段时,贵港市公路局路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谭大阳、张飞阳发现该货车有超载嫌疑,便示意该货车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李子深、罗湖清明知其驾驶的货车超载,一旦接受检查将面临处罚,被告人罗湖清便在被告人李子深的示意下,加速行驶逃逸拒不接受检查。为了阻拦路政执法车,同时被告人李子深用一瓶矿泉水掷向桂R01435号路政执法车,致使该车辆后视镜被砸坏。 贵港市公路局路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一中队接报后,执法人员梁上君、黄金波、蒙大山在前方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至西山路口设卡拦截。当二被告人逃逸至该处时,路政执法人员示意二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二被告人便停车。但当路政执法人员走向大货车时,被告人罗湖清要求换由李子深继续驾驶并坐到副驾驶座上,被告人李子深驾驶桂N39971的重型自卸货车后加速强行撞向时乘坐着路政执法人员黄金波的桂R06375号路政执法车,桂R06375号路政执法车被撞击后退1米多。然后二被告人往五里方向逃窜。在逃窜过程中,二被告人罔顾出警警察、路政执法人员的警告示意,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以平均70时速以上的速度在车来车往的国道上飞速逃逸、左拐右摆,并先后冲撞正在行驶中的桂R0237警车及桂RA2231号、桂R01435号路政执法车辆,其中,撞击致使桂R0237警车失控,原地打转,同时车上两警员受伤。后二被告人弃车逃逸。经鉴定,被撞击的桂R06375号、桂R0237警、桂RA2231号、桂R01435号车辆受损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673元。另查明,2012年5月5日、8日,被告人李子深、罗湖清先后前往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投案自首。桂N39971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案发时车货总重87.91吨,超出国家规定该类型车车货总重47.91吨,于2012年6月7日被给予行政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子深主动赔偿四辆受损车辆的损失人民币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子深、罗湖清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为达到拒绝路政执法人员检查超载的个人目的,明知其在车来车往的国道上行驶,采取驾驶超载车辆高速逃逸并连续冲撞正在行驶中的四辆执法车辆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子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湖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子深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子深的辩护人黄治英提出李子深有自首、部分赔偿受损车辆的损失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论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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