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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邻里纠纷夫妻俩伤害他人致死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6 14:54:20


     本网讯   2012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夫妻双方合力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谢裕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窦友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谢裕英、窦友界夫妇与窦科亮因拆全州县龙水镇同安村委窦家村的老房子共同通道一事发生矛盾,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窦友界去找该村党支部书记协助调解,在途经龙水镇小江尾村谢永福家门前时,遇到买烟回家的窦科亮,两人为该纠纷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谢裕英听到争吵声后,遂拿一把尖刀从家中赶去帮忙,三人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谢裕英用刀朝窦科亮的右胸部猛捅一刀,之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在回家的路上,窦友界从谢裕英手中拿过刀丢在菜地里。被害人窦科亮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裕英、窦友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谢裕英在共同犯罪中,持刀捅人,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窦友界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大伤害,是本案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犯罪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裕英、窦友界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谢裕英归案后,供述稳定,对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作案动机及同案人的罪行均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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