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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缓刑期间醉驾肇事 两罪并罚终入狱
发布时间:2012-12-06 15:16:08


     本网讯(韦朝欢)   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在缓刑期间又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广西巴马县人陈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11月28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陈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5月8日晚,被告人陈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巴马县坡腾村开往巴马县城,当车行驶至巴马镇寿乡大道新电业大楼门前路段时,碰撞上甘斐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造成甘斐斐电动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立明知甘斐斐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后,被告人陈立主动赔偿甘斐斐电动摩托车修理费89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将前罪和后罪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立于2011年9月4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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