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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当晚突然死亡 家属拒尸检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12-06 15:51:08


     本网讯(通讯员 王立群 莫孟姣)   黎老伯在身体不适自行到医院就诊被收治住院的当日夜里突然死亡,其家属状告医院,因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造成死因无法查明。12月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日上午9时左右,71岁的黎老伯因病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并感染、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组)、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炎。医院遂将黎老汉收治住院。住院期间医院采取了按中医科护理常规(持续性111)、二级护理(持续性111)、三级护工(每天一次)。

    9月3日1时50分护士交接班时发现患者黎老伯躺卧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日2时4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事情发生后,医院联系到黎老伯的家属,并于同日3:30分给黎老伯的家属下发了死亡通知书。医院提出解剖尸体查明死因,先于黎老伯儿子黎明到达医院的死者亲戚韦晓华于同日4:30分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尸检。黎明到达医院后,于当日9时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不同意尸检。

    9月4日,黎老伯的家属对其尸体进行了火化。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黎明等原告两次提出申请,要求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关均以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无法明确死因,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不予鉴定。之后,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黎明等原告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晓华并非黎老伯的近亲属,而黎明系黎老伯的儿子,故法院对黎明作出“不同意尸检”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患者黎老伯死亡后,由于黎明签署“不同意尸检”,故无法对黎老伯的死因进行判定,导致医疗鉴定机构无法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后果,其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主张医院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弄虚作假、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历资料、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未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原告所主张不予采信。为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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