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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好心为朋友担保赔了150万
发布时间:2012-12-06 15:54:23


     本网讯(通讯员 吴聚川)   张淑英,马伟民出于一时朋友义气,为做生意的朋友提供担保,却不料朋友公司的经济状况出现恶化。12月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借款担保纠纷,依法判决张淑英,马伟民所在的公司履行150万的担保责任。

  2011年8月4日,为民饲料公司因加工饲料需要从原告下属张果屯信用社借款150万元,并提供被告南乐粮油公司、森源制衣公司作连带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因加工饲料借到原告下属张果屯信用社人民币150万元。担保人南乐粮油公司(张淑英为法定代表人)、森源制衣公司(马伟民为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同日将150万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存款帐户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民饲料公司给付拖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南乐粮油公司、森源制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下属张果屯信用社与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南乐粮油公司、森源制衣公司经平等协商,先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借款转付到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存款帐户内,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在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其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南乐粮油公司、森源制衣公司作为被告为民饲料公司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应依约对被告为民饲料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为民饲料公司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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