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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80后”因盗窃入监 出狱后重操“旧业”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发布时间:2012-12-07 15:31:43


    【案情】

    2012年2月29日下午15时许,山西籍80后男子宣某伙同山西籍80后男子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花园小区,盗窃5楼居民岳某家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一台索尼S700型数码相机,总计价值人民币2267元。同日下午,宣某伙同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四小学北门对面的一居民小区,在四楼高某家盗窃两枚银元、一枚钻石戒指、8盒软中华香烟及一张100元面值的旧版人民币,总计价值人民币1460余元;同日下午,宣某伙同徐某来到达拉特旗第四小学北门对面小区2楼,盗窃田某家200元现金。2012年3月2日下午,宣某伙同徐某来到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新建南街人事局家属楼三楼,盗窃周某家软中华香烟3条,6盒硬中华。一条兰州香烟,八盒冬虫夏草香烟,及一台柏卡摄像机,总计价值人民币4521元。

  综上,宣某伙同徐某共同作案四起,总计价值人民币8448元。

  据了解,2010年1月21日,宣某因犯盗窃罪被山西太原市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1日,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西太原市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2月7日刑满释放。宣某和徐某此次入室盗窃所用工具为宣某从网上花两百元买的。他们入室盗窃前,先敲门,感觉屋里没人后,再开锁入室盗窃,一个在外放风。

  2012年3月4日,宣某和徐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近期以宣某、徐某犯盗窃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宣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

  本案中,宣某和徐某都有各自的家庭,他们两刑满释放不久,就重操旧业,以盗窃为生,可见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是扭曲的。对于这样的罪犯,监狱、社会都应承担起改造帮教的义务,彻底扭转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不然,他们很可能会在第二次刑释后,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宣某和徐某,均系累犯,故法院对他们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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