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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翻译题库出售赚钱被诉赔偿2万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发布时间:2012-12-07 15:40:40
【案情】
2007年2月份至2009年10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交警支队考验大队民五旬男民警金某,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试题库》(汉文版)一书内容翻译为蒙文题库,并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2010年3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登记取得了对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2010年7月经内蒙古公安厅交管总队委托内蒙古蒙科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将该书内容制作成计算机软件并报公安部确定为全国统一的蒙文题库使用。2011年4月,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创建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蒙文题库网页销售与金某翻译作品一致的模拟题。金某获悉后,将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蒙文版的题库,版权是我的,是我花费很长业余时间翻译出来的,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我翻译的题库,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他们应该给我赔偿。”庭审时,金某对法官讲。 “我们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计算机相关业务,并自己翻译了蒙文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进行网上销售,没有侵犯金某的著作权,金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庭审时,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辩解。 【判决】 被告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金刚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试题库》(蒙文版)著作权的侵害;被告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酌情向原告金刚支付著作权侵权的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鄂托克旗中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被告当即给付原告20000元。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原告金某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试题库》一书内容翻译为蒙文题库并取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号为:作登字05-2010-A-736号),其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利用该作品进行营利性经营。被告明知该作品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仍在网上进行销售并获得利润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自己网上所销售的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系被告组织人员翻译,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实组织人员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试题库》一书进行了翻译,故对于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7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最终的调解结果,不管被告赔偿了原告多少钱,等于被告事实上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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