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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钱买奥迪不还 债权人无奈申请保全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发布时间:2012-12-07 16:50:07


    【案情】

  2010年,70后女子赵某向孟某借款15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孟某多次向赵某索要借款,赵某归还孟某10万元,之后孟某以无钱为由拖欠孟某欠款140万元迄今未还。

  2012年5月30日,赵某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赵某的一辆奥车,同时以自己的车做担保。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开庭审查,裁定对赵某的奥迪车予以扣押。

  “这等于140万买辆奥迪,给人借钱不谨慎,该怨谁呢?”孟某后悔地说。“我也是把钱借给别人要不回来,我夹在中间也难受。”赵某一肚子苦水。

  【评析】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贷双方一旦形成借贷关系,就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如果不按时还款,法院会依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中,原告孟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赵某所有的车辆予以保全,并采取扣押措施。

  通过本案,告诫广大群众,放高利贷别只看到利,更要预测到害,否则,可能会导致你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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