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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变动 有权分享土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2-12-10 09:16:24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案,判决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给付原告达拉特旗80后女子李某集体收益分配款615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负担;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李某是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的村民,结婚后也没有变动户口。

2009年至2010年社里两次发包土地,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65018元。当李某到社里领钱时,社长以出嫁女不给分配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李某分钱。2012年4月19日,李某将该社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户籍没有变迁,无法在夫家那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她就应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充分考虑人的生存权的问题的基础上,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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