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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霸占孙女土地征地款 母亲爷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2-10 09:25:06
本网讯(马银伟 张玉柱)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鄂尔多斯达拉特旗七旬翁马一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其孙女马丽丽土地承包费5897.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一民负担。
2011年,马丽丽所在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的土地被鄂尔多斯市港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承包种植,承包期17年,前三年承包费每亩350元。马丽丽是该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社有5.617亩土地,应分得土地承包费5897.85元,该款被马一民取走。马丽丽及其监护人杨玉(马丽丽的母亲)与马一民于2009年曾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2009年以后的煤补、粮补由马丽丽自行领取,以后国家、政府或村社所给马丽丽的所有待遇均由杨玉领取”。 因和马一民索要土地承包费未果,马丽丽的法定代表人杨玉(马丽丽的母亲)以马丽丽的名义将马一民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马一民给付马丽丽土地承包费5897.85元。马一民声称,其也是马丽丽的扶养人,其可以拿一半土地承包费,另一半退还给马丽丽的法定监护人杨玉。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杨玉是马丽丽的母亲,自然是马丽丽的法定监护人,而且没有丧失监护资格,所以,马一民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马丽丽的承包费,理应由杨玉某领取,这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2009年马一民、马丽丽、杨玉签订的调解协议的约定,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文中案件人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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