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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替公司借贷不还 建筑公司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10 09:44:21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建筑公司项目部和个人借贷不还,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闫某、闫某某、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公司、贺某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9月3日,闫某、闫某某向贺某借款180000元,约定月利息2.5%,闫某、闫某给贺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盖有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农牧学校项目部的公章。2010年5月19日,闫某、闫某某给贺某结算了利息,并给付贺某本金10000元。2010年10月11日,闫某、闫某某给付贺某本金100000元。后贺某多次和闫某、闫某某索要欠款无果,于2012年2月9日将闫某、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其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后追加闫某某为被告。

    2012年4月16,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贺某下欠借款70000元及利息50800元;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三被告承担。

    闫某、闫某某、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闫某、闫某某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被上诉人贺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100000元;上诉人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向被上诉人贺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双方因本案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贺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分别由上诉人各自负担。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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