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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12-10 10:08:57
本网讯(马银伟 张玉柱)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世界上偏偏就有借钱不还的主儿。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7日,乔东、许强向王飞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分,同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乔东、许强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飞。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目的是王飞让乔东、许强为借款提供物质担保的一种形式。 之后,王飞因索要欠款无果,于2012年7月19日将乔东、许强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东、许强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在办案法官的协调下,原告王飞与被告乔东、许强夫妇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飞与被告乔东、许强于2011年1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予以解除;被告乔东、许强欠王飞的20万元,截止2012年8月16日的利息3万元,合计23万元,乔东、许强于2012年9月16日前给付王飞10万元,于2012年10月16日前给付王飞13万元;如被告乔东、许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从2012年8月17日至给付之日所欠本金的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东、许强负担。同时,乔东、许强的房产证由法庭保管,待还清款项后取回。 (文中案件人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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