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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破坏他人物品被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2-10 09:58:55


     本网讯(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鄂尔多斯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处男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7日23时许,刘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醉美天下KTV”包房内消费时,酒后故意将该包房内的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两块茶几上的钢化玻璃,四根茶几上的灯管,两个玻璃果盘、四个烟灰缸,十二个水杯打烂,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438元,案发后,刘某于2012年8月27日主动到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2年9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毁坏公私采取价值5438元,刚过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起刑点。因刘某有前科,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刘某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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