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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社老板违法私刻公章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0 10:41:51
本网讯(耿贵贤 孙海雷)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某书画社”内,利用刻章机、电脑,先后私自刻制“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射阳县临海镇人民政府”、“陈李公路耦耕收费站收费专用章”、“ 陈李线公路耦耕收费站收费专用章”等字样印章5枚。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用其私自刻制的“射阳县临海镇人民政府”、“陈李公路耦耕收费站收费专用章”为徐某制作了临海镇机关公务用车假通行证1份。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射阳县临海镇人民政府”、“陈李公路耦耕收费站收费专用章”、“ 陈李线公路耦耕收费站收费专用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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