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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借钱不还当“老赖” 结果房产被查封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发布时间:2012-12-10 11:03:47


    因不还借款,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一80后男子王某的一套住宅被法院依法查封,同时,法院对案外人赵某为申请人何某提供的担保物——赵某所有的一套商业小二楼予以查封。

  2011年11月5日,王某向何某借款147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何某为防止王某转移资产,故申请对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王某向何某借款147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相当于订立了借贷合同,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王某借款不还,何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何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这是正确的维权之举,但在诉前保全后的30天内,何某必须就本案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只能对查封的王某的房产予以解封。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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