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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设备质量问题拒退质保金 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12-10 15:44:33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设备有质量问题,拒退质保金,举证不力,遭败诉。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二审驳回毛乌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6月4日、6月28日,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凯泉公司)与内蒙古毛乌素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下称毛乌素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内蒙古毛乌素生物质热电2×12MW机组工程第一、二批辅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1730000元。于2008年4月18日、6月26日凯泉与毛乌素公司又签订了二份增补合同《潜水排污泵、工业水泵电控机》价款29600元,以上共计价款1759600元。合同签订后,凯泉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毛乌素公司给付凯泉公司货款1583640元,剩余10%的货物款175960元留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毛乌素公司以设备质量有问题,拒退质保金。但是凯泉销售人员称设备质量没有问题,要求返还质保金,为了要回质保金,凯泉将毛乌素起诉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内蒙古毛鸟素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75960元(利息从2011年7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内蒙古毛乌素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毛乌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毛乌素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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