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妇工地如厕摔伤 雇主赔偿三万八
发布时间:2012-12-10 14:17:59


     本网讯(晏胜民)   原告刘珍秀受雇到建筑工地干活时,到正在建筑中的大楼里找墙角上厕所,由于楼里没有照明比较黑暗,不慎一脚踏空摔伤。2012年12月7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刘珍秀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4000元,由被告黄新才赔偿70%即30800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1958年出生的原告是一名租住在城里打工的农村妇女。2012年6月2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替被告在其负责施工的上高酒厂旁的一个工地上捡砖头。2012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原告内急,便到无人居住使用的该工地2号楼里面找地方上厕所,由于楼里比较黑,刘珍秀推开一个门后刚走两步就踩空了而从楼梯上滑下,不慎摔伤。随即送到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4598元。2012年9月12日原告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518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未对其说明提供劳务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存在过错,而原告自己到工地没有照明,比较黑暗的地方上厕所,不注意安全,缺乏安全意识,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经核实,原告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440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