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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储存炸药72公斤雷管110发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2-10 14:58:02
本网讯(吴坦骏)
被告人未依法获得批准收藏爆炸物品,查处赌博时意外被公安机关查获。2012年11月20日,广西壮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2月,凤山县人黎杰与他人签订砂石场租赁合同,于是托人购买炸药、雷管,准备用于开采石头。黎杰先后获得炸药72公斤、电雷管110发,并予以收藏。期间,用其中的16公斤炸药、14发电雷管开采石头,剩余的56公斤炸药、96发电雷管分别收藏在其胞兄房内卧室中及三楼楼梯间。同年3月,公安民警在黎杰胞兄家查处赌博时查获黎杰非法储存的炸药、电雷管等物品。接到亲属的电话后,黎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收藏炸药、电雷管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杰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在没有取得储存爆炸物品资质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72公斤炸药、110发电雷管收藏于家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完全具备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黎杰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确实用于生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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