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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上货物压死路边菜农 货车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0 15:30:50
本网讯(肖福林)
天有不测风云。早起在路边种菜的村民,怎么也想不到居然会遭受飞来横祸,活活被一辆途经此地货车上的货物所压死。11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货车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邓明志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邓明志驾驶赣D54027重型自卸货车沿高速连接线由兴国鼎龙收费站向兴国县城方向行驶。当日6时20分许行至兴国县鼎龙乡杨村村十字路口时,遇刘四化驾驶赣B7V428二轮摩托车沿道路右侧往鼎龙圩方向行驶,被害人董秋实在道路左侧边种植蔬菜。邓明志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行至危险易发路段未降低车速,且未按照交通信号的控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刘四化则持未定期年审的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赣D54027货车与赣B7V428二轮摩托车接触后致赣D54027货车发生侧翻,车上货物将董秋实掩埋致其当场死亡,刘四化则倒地后受伤。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明志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四化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董秋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董秋实符合胸部受压迫致胸部损毁伤、窒息死亡;刘四化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明志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 同年7月8日,邓明志与被害人董秋实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邓明志表示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志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邓明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有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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