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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棋插嘴起纷争 观棋者踢死下棋者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12-10 15:37:49
本网讯(肖福林)
2012年11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旁观者与下棋者发生口角,旁观者将下棋者伤害致死案。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揭明春在赣州公园北京路入口处的树下旁观被害人黄明理与“谢老拐”下象棋。因被害人黄明理对被告人揭明春在旁插嘴不满,便对其辱骂,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被告人揭明春将被害人黄明理拉倒在地,并打了其脸部。双方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揭明春朝赣州公园石桌东侧空坪走了约30米远,被害人黄明理又追上去拉扯被告人揭明春,被被告人揭明春掀翻倒地。此时,被害人黄明理左侧身体朝上侧躺在地上,被告人揭明春用手掌打了被害人黄明理脸部几巴掌,并用脚踢了被害人黄明理左腰腹部一脚致其受伤。当日下午,被害人黄明理因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到赣州市中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因肺部感染于2012年2月28日转内科治疗。经抢救无效,被害人黄明理于2012年3月4日凌晨2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明理是因外伤致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并伤后肺部等多脏器感染,终因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公安机关敦促,被告人揭明春于2012年3月4日上午乘火车从南昌至赣州投案自首,在抵达赣州火车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揭明春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黄明理的家属赔偿15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揭明春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揭明春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明理辱骂被告人揭明春在先,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揭明春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被告人揭明春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揭明春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揭明春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及上诉人揭明春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等情节,对上诉人揭明春已给予减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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