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非法采伐樟树获利2万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2-12-10 15:51:07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以2万元的价格从一村庄买得三棵樟树后得销售款4万元,同时也换来三年的有期徒刑。11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裁定驳回张从有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从有叫另一被告人彭德民去打听哪里有樟树卖,彭德民来到东山坝镇东山坝村打听到该村有樟树卖。4月下旬,被告人张从有、彭德民到现场察看樟树情况后,与该村村支书村主任等人商谈樟树买卖事宜。双方协商好买树的价钱后,张从有交给彭德民20000元购买樟树款,彭德民从中支付给村支书等人16000元,彭德民从中获利4000元。而后,张从有则联系好挖机、吊车和货车准备采伐樟树。5月7日张从有伙同彭德民带领民工与挖机等到东山坝村用带蔸采挖的方式将该村的三株樟树挖起并将樟树的枝叶及多余的树根锯掉,仅留下樟树的主干,而后将樟树装上车,当晚,张从有雇请他人用货车将三株樟树运往浙江省金华市销售得款40000元。经鉴定,该现场被毁树木为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从有、彭德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雇佣挖机等设备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三株采挖后出售,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从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德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张从有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德民系从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从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彭德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诉人张从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