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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购买“切糕”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肖福林 发布时间:2012-12-10 16:10:37
【案情】
在某火车站,李某去买水时看到切糕,就问怎么卖,作为商贩的被告人杨某说三元一两。李某说来两人的份,杨某就让李某自己比划,李某比了厚5厘米,宽10厘米,一称重7斤。李某刚想掏出35块付钱,结果杨某说是三十元一斤。李某拒付,结果过来商贩的四个同伙,拿着刀围住李某。李某只好掏出3500元给杨某。 经调查,市场上切糕价格大约为20元一斤。案发后,司法机关将上述切糕中的三份样本送到疾控单位检测。经检测,三份检品中,根据国家《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菌落总数分别超标17倍、1.6倍、10倍,大肠菌群分别超标152倍、366倍、366倍。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分歧】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行为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李某的合法权益,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本案强制交易,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此外,我国《合同法》也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强制交易、虚假报价等行为是违背《合同法》的上述原则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理由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的安全检测、卫生检疫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市面上卖切糕的摊贩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食品加工的安全卫生条件也很难达标。如果被查出,将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仍至行政拘留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2条所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其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的市场价值,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大于其销售产品营利的目的。同时,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所要求达到的安全标准,也应当对杨某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应追究杨某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检测,杨某所销售的切糕大大超过《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规定的安生卫生标准,其因此应当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杨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任务不同: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二是内容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三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大于民事侵权责任,这也是本案中杨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本质原因。本案中杨某的行为远远超出一般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应由刑法法律加以调整,这样才符合行为的危害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最后,应以抢劫罪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某一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的问题。笔者认为,两个罪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前提条件不同。抢劫罪无需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二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三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二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胁迫内容,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其强度要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 对于如何正确区分强迫交易还是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2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杨某所开出的价格已经远远超出市场上合理价格,其主观故意已经不是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从而达到多营利的目的,而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教唆他人用刀围住本案的被害人,使其不能、不敢也不会反抗,其暴力程度大于强迫交易的威胁程度。因此,杨某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远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抢劫罪,其同伙是抢劫罪的共犯。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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