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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手足因家事起纠纷 兄对弟动拳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3:56:47


     本网讯(杨体曼)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但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亲兄弟间竟动起了拳脚,兄长三人对弟弟拳打脚踢,致弟弟身体多处受伤。2012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泽彬故意伤害其同胞兄弟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黎泽彬与被害人黎某金系广西桂平市罗秀镇某村的亲兄弟俩。本案的导火索源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黎泽彬的父亲将自家的一块田地卖给他人,被告人黎泽彬的妹妹黎某秋对此有异议而质问其父亲,被告人黎泽彬的弟弟黎某金则协助其父亲打了黎某秋。黎某秋被打后即把父亲卖田地及自己被打的事告知被告人黎泽彬和其他兄弟黎某林、黎某松。作为长兄的被告人黎泽彬与其他兄弟黎某林、黎某松经商量后决定教训一下弟弟黎某金。2012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黎泽彬与其他兄弟黎某林、黎某松兄弟三人找到黎某金后即对其拳打脚踢,致使黎某金的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黎某金左胸第3肋骨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中左胸第3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黎某金对被告人黎泽彬及其兄弟黎某林、黎某松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损失,一直逃离在外的被告人黎泽彬在出庭应诉该民事案件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黎泽彬将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交到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泽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黎泽彬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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