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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丢失电脑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2-12-11 13:35:07


    【案情】

    2012年2月,大学毕业生林某在当地某燃气用具公司就业,公司为他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的一天,林某在外洽谈业务时,因一时疏忽,丢失了笔记本电脑。公司遂按照管理制度规定,每个月扣发其工资1000元,以此赔付电脑款。该管理制度系2008年由公司办公室起草,经公司经理同意后,人手一册印发给包括林某在内的公司员工。林某还处于试用期,每个月工资2000元,扣除住房租金,所剩无几,遂提出异议。

    【分歧】

    对于公司能否依管理制度规定扣发员工工资,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依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因为林某进公司时,领取了一份管理手册,对这些规定已经知悉,可视为默认其中的规定,因此,其疏忽大意丢了电脑,公司有权扣发其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依照管理制度扣发员工工资,因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属于单方制定,不发生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处理,任何单方做出可能有损对方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应劳动合同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用人单位要扣发职员工资必须是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有约定,而且还要注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再次,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制度程序也有瑕疵。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既是客观形势所需,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用工自主权之必要。《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该燃气用具公司起草和制定重大管理制度,只是办公室起草,公司经理一人敲定,完全违背了法定程序,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据此,笔者认为,该公司不能单方克扣林某工资,必须进行平等协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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