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伦军)
2012年12月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案,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主动脉手术”的理解产生歧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1年3月25日,原告张永苏在被告国寿潜江公司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被保险人为冯志秀,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终身,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对被告承保的二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定义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第十七项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去年11月,被保险人冯志秀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并于同日住院治疗。此后,医院为冯志秀行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左心耳结扎+三尖瓣人工环形术,经治疗出院。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支付保险金。被告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慢性心脏病,没有按合同约定如实告知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作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基本保额的300%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主动脉瓣置换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就非专业人员而言,通常认为,主动脉瓣就是属于主动脉的范畴。从医学上来说,主动脉瓣属于主动脉的一部分,它位于左心室和主动脉之间,非专业人员对这些专业知识是根本不了解的。被告的业务员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导致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所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实施的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合同约定的治疗主动脉疾病的范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300%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