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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坠床骨折 老年公寓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2 14:31:26
本网讯(周亮)
目前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开办城市养老机构解决年老体迈或无法料理自己的老年人“入托”,于老人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年轻人而言,均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各种养老机构数量的越来越多,因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对入住老年人的服务质量,是养老机构开办者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日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状告老年公寓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老年公寓赔偿受害老年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2010年4月中旬,杨家三兄妹向某老年公寓支付2200元押金,将老母亲刘老送入该老年公寓,并按期每月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1280元。同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刘老在老年公寓提供的住所内不慎摔倒,该公寓的护工杨某某、李某某发现其摔倒后,仅将其扶到床上休息后即离开,未进行任何相关处置。直到第二天上午九时许,刘老的家属到老年公寓看望时,发现刘老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到昆钢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8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1年9月下旬,刘家三兄妹向法院诉称老母亲入住该老年公寓并缴纳费用。而在2010年12月6日,因老年公寓未尽护理义务,设施不规范导致老母亲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要求判令该老年公寓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法庭上,老年公寓辩称,刘老受伤是在起床时不慎从床上摔下所致,老年公寓承诺24小时值班,但并不代表要24小时看护,且刘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老年公寓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法人组织,其与刘老及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并收取“托管费”后,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原告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场所;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作出充分的预防,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即便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亦应当按照谨慎、善良义务人的要求,对发生的损害进行及时、科学、有效的处置并告知伤者属。而本案老年公寓疏于管理,未能切实有效的履行照顾看护职责,致刘老在老年公寓内意外受伤。其发现刘老受伤之后,在已经预先收取了家属医疗费押金的情况下,未及时根据刘老的受伤情况对其进行有效救治,亦未及时通知家属。故刘老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与老年公寓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老年公寓应在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刘家三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为刘老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52907.84元的50%26453.92元由该老年公寓赔偿。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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