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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期没交房租 合同被判解除
发布时间:2012-12-12 15:46:10


     本网讯(通讯员 黄进龙)   12月10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租赁案,由于承租人到期没有交纳租金,合同被判解除,并承担履行付款义务。

    2011年6月11日,刘文广与红山宾馆订立《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宾馆所有人徐建将其坐落在井冈山兰花坪路的红山宾馆租赁给刘文广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6年,在每年的6月11日前交清当年的房屋租金33万元。2012年6月初,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纳今年的租金时,承租人以出租人不配合其办理相关证件为由拒绝交纳,双方协商不成,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现承租人以出租人不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拒绝交纳房租,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房租交纳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现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承租人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

    (文中人名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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