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志红 邱爱明)
朋友好心帮忙租车,但有人却将朋友租来的车子进行抵押借款,结果不仅害了别人,还坑了朋友。12月12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进行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现年26岁的被告人王丰曾因犯诈骗、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丰自称姓陈,乘坐被害人童某的出租车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并谎称与家具城老板谈家具生意要送苹果手机为由,骗得童某4500元。2012年6月6日上午,王丰谎称要去东广州结账,让朋友黄某帮忙租一辆汽车。黄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在某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别克牌小轿车给王丰使用。第二日,王丰邀黄某一起开车去深圳市、广州市。因身上没钱,王丰想到将该车抵押换钱。并以别克车为其老婆所有、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6月9日中午,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向并其借款3万元。后王丰向黄某谎称别克牌小轿车被朋友借走,需黄某再为其租一辆车回黎川。黄某遂联系了在广东省东莞市的朋友武某。由武某以自己的名义在东莞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广本雅阁牌小型轿车交给黄某。王丰与黄某于6月10日将该车开回黎川。6月12日,王丰谎称该辆广本雅阁牌车系其弟弟所有、因生意需要,以该车做抵押向被害人周某借款45000元。之后王丰将手机关机并躲避黄某追问。案发后,黄某将二辆小型轿车分别赎回还给租车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三次,共计人民币7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丰具有累犯、当庭自愿认罪、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