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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移花接木”盗窃银行财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6:05:15
本网讯(章欣 海涛)
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宗良,出狱后于2012年11月10日到银行骗盗金钱,犯下盗窃罪,又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6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宗良在大庆市经六街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以零钱兑换整钱业务为由,将100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兑换成50张100元的人民币,当工作人员给其兑换后,被告人宗良又以钱不够新为由要求退还,趁工作人员未发现而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留下25张;2012年6月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宗良窜至大庆高新区龙江银行大庆市分行营业部1号窗口,以上述同样手段盗取人民币2600元。在被告人宗良未离开1号窗口时候即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综上,被告人宗良共盗窃两起,盗窃金额人民币5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宗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宗良第二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宗良接到法院的判决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示:谨防不法分子的骗术,严加防范自己的现金,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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