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移花接木”盗窃银行财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6:05:15


     本网讯(章欣 海涛)   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宗良,出狱后于2012年11月10日到银行骗盗金钱,犯下盗窃罪,又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6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宗良在大庆市经六街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以零钱兑换整钱业务为由,将100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兑换成50张100元的人民币,当工作人员给其兑换后,被告人宗良又以钱不够新为由要求退还,趁工作人员未发现而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留下25张;2012年6月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宗良窜至大庆高新区龙江银行大庆市分行营业部1号窗口,以上述同样手段盗取人民币2600元。在被告人宗良未离开1号窗口时候即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综上,被告人宗良共盗窃两起,盗窃金额人民币5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宗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宗良第二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宗良接到法院的判决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示:谨防不法分子的骗术,严加防范自己的现金,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 孟珂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