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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息借款到期不还 法院判支付逾期利息
发布时间:2012-12-13 10:10:11
本网讯(晏胜民)
2012年12月12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世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文明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012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2年7月21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注明:“今借到朱文明人民币叁万元整, 2012年7月21日还清”。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且不知去向。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世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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