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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善调债务纠纷 确保工厂顺利生产
发布时间:2012-12-13 11:03:26


     本网讯(黄仲胜 连家响 黎春艳)   2012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告向连心、被告伍大成、第三人伍小单、周六未、杨梅清三方正认认真真、一笔一画地在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签上自己的名字,一起标的额为13.85万元的涉及三方利益的民间借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得以完满解决,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辖区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被告伍大成是覃塘区黄练镇某胶合板厂的负责人,与原告向连心均是湖南老乡,都同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经营胶合板厂生意。2011年3月3日,被告伍大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向连心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就借款的利息、偿还本金及抵押方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均在承诺书上签了姓名。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只依约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份,尚欠本金及利息13、85万元。2012年11月22日,原告讨债未果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起诉时一并向该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属被告伍大成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某胶合板厂的胶合板2700张及压板机一台、叉车一辆,原告向连心的女儿佘某自愿以其自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为该财产保全做担保。

    2012年11月23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核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裁定扣押了上述财产:胶合板2700张及压板机一台、叉车一辆。2012年11月25日,第三人伍小单、周六未、杨梅清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被扣押的财产属于胶合板厂的财产,不属于被告伍大成的个人财产,而被告伍大成只是他们几个出资人推选的负责人,对被告伍大成所欠的该笔13.85万元债务他们3人一概不知情,应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一人偿还;且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使该胶合板厂的生产无法正常运转。

    承办法官民一庭连庭长经审核第三人提交的异议材料及再次到工商部门调查确认,发现涉案的胶合板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确实是由被告伍大成、第三人伍小单、周六未、杨梅清四人共同出资投资经营,法院依法依职权追加了伍小单、周六未、杨梅清为第三人。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其正常运转,连庭长决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多次召集三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从大局的角度、工厂的利益对三方当事人加以引导,动员出资者即3名第三人与被告连带承担债务,才有利于工厂的继续经营。经过连庭长的竭力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一致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把扣押的财产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涉案胶合板厂依然可以使用叉车及压板机,但必须妥善保管、并不得转移、变卖。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功调解,即保证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又维持了被告工厂的生产经营,实现了“双赢”。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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