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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杀害丈夫情人及腹中私生子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2-12-13 09:22:11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石城县一女子钱多弟,在得知自己的丈夫与本案被害人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致被害人怀孕七个月后,心生怒气,并用一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孙某杀害,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2012年11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多弟丈夫赵某与被害人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未婚的孙某怀孕七个月。被告人钱多弟知道赵某与被害人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情很郁闷愤恨。2012年8月22日晚10时许,刚吃完宵夜回家的钱多弟看见被害人孙某坐在其与丈夫赵某开的昌旺诊所的后门石头上,便与孙某发生吵闹,被害人孙某便躲避到附近琴江镇兴隆村上街背组7号门前的坪里,又被被告人钱多弟发现,两人发生吵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钱多弟随身携带的女式挎包掉落在地上,包里的一把水果刀也摔出包外,两人对掉落的水果刀进行争抢,最后被钱多弟抢到。被告人钱多弟用水果刀朝孙某的胸腹部处连续捅了五刀。致孙某心脏大出血而死亡,怀孕七个月的胎儿也被水果刀刺中惨死腹中。被告人钱多弟案发后打“110”电话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因被刺中心脏致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钱多弟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多弟因婚姻家庭出现问题不能冷静对待和正确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多弟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被害人孙某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且被告人钱多弟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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