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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年盗窃十八起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13 10:16:16


     本网讯(沈静)   男子一年时间内,入室盗窃十八起,所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40977元,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8917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二审宣判,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间先后在绩溪县华阳镇洪川村、方家源村、铁路新村、灵山下及灵川半岛等地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18起,所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409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某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且因盗窃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某退赔1300元及诺基亚C5型手机一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患有精神疾病,一审判决前,请求进行司法鉴定,未获准许,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洪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与洪某的多次供述亦能相互印证。其提出的患有精神疾病,一审判决前,请求进行司法鉴定,未获准许的上诉理由,均查无实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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