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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滥伐林木遭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3 10:51:19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众所周知,大家都知晓即使是自家的林木,滥砍滥伐也将受法律惩处。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三被告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合伙购买何祖进种植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龙马村鹤山顶羊额岭后背(大岭乡龙马村4林班4小班内)的林木,被告人黄金三出资20000元,被告人黄点知、韦伯伍分别出资10000元。2012年6月8日至11日,被告人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共同砍伐上述地点的林木,滥伐林木面积为0.4公顷,蓄积量为51立方米,出材量为41立方米。同月12日、13日,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主动向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8月12、13日,被告人黄金三再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其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村石灰窑附近(石卡村2林班5小班)的林木,滥伐林木面积为0.06公顷,蓄积量为18立方米,出材量为14立方米。被告人黄金三共计滥伐林木面积为0.46公顷,蓄积量为69立方米,出材量为55立方米。另查明,因被告人黄金三在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起诉后,再次无证砍伐林木,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并于2012年8月23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合伙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三、黄点知、韦伯伍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点知、韦伯伍虽为主犯,其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黄金三较小,可以相对于被告人黄金三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黄金三可从轻处罚,对黄点知、韦伯伍可减轻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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