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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虐童该当何罪?疑罪从无制度如何落实?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发布时间:2012-12-13 08:50:23
【案件】
网友爆料,在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新庙乡中心小学的寝室中,很多学生为一名保安的“私刑”惴惴不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荥经县新庙乡中心小学保安何远新自创的各种“私刑”,除了弹孩子们的小鸡鸡,保安还要磨杠子。所谓“磨杠子”,则是被处罚的同学站到床边或门槛边脱去裤子,由另外的同学抬着,在床边或门边不停地上下磨“小鸡鸡”。“少则十多下,多则五十多下。 【评析】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新闻里的小学生,肯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自然,小学生的人格尊严也不受侵犯。保安不仅侵犯了那些小学生的人身自由(控制小学生让其他同学弹鸡鸡、磨杠子),也侵犯了小学生的人格尊严(裸身让其他同学弹鸡鸡、磨杠子)。所以,这名保安触犯了我国《宪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显然,上文中的保安,触犯了《治安处罚法》,故意伤害小学生身体,如果不构成犯罪,则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以及治安罚款的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考虑,如果这名保安伤害的孩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伤情,其必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因我国的《刑法》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别的国家的法律在我国不适用《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上文中的保安,侵害小学生的场所是公共场合,其有随意殴打小学生的行为(强迫其他小学生殴打小学生),所以,如果定性为这名保安涉嫌犯罪的话,这名保安很可能犯有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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