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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高息还款是否有效?
作者:周金仁   发布时间:2012-12-13 13:01:49


    【案情】

    被告苏正礼、徐伟因承包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村村通公路需要用白灰,让原告给送白灰,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白灰款102300元,并于2006年9月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欠条,约定如不能还清,自2007年1月5日起,按月息1.5%计算。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

    【评析】

    买卖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按约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本案二被告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及时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未能支付其所欠白灰款,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此欠款经原、被告双方约定若不能付清,自2007年1月5日起按月息1.5%计算,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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