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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乔四厚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13 15:18:30


    刑事审判工作常常面临最尖锐、最复杂的社会矛盾,极易引发信访闹访事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刑事审判当然的职责使命。刑事审判中容易发生信访闹访事件的原因很多,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健全、司法鉴定不规范等问题,都易引发信访闹访。其中,新形势下执行死刑政策与“杀人偿命”等传统报应理念的激烈碰撞,也成刑事审判中易发信访事件的一个现实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以来,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常常引发被害人亲属的不满。他们往往认为法院审理不公、违法办案、对被告人量刑畸轻,遂四处上访甚至发生自伤自残等极端事件。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近年来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亡赔偿金,常常引发被害人亲属的极大不满,他们认为法院有意偏袒被告人,多次上访闹访,有的被害人亲属甚至围攻办案人员,强行闯入分管领导办公室,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了有效避免上述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当事人无理上访,防止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中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向被害人亲属释明我国现阶段“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目前我院审理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事出有因,被告人均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对象,被害人亲属对此不能理解。从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总是不厌其烦向被害人亲属及代理人解释上述政策,多与他们沟通,使他们慢慢理解现阶段的政策,避免他们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上访闹访,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审判实践证明,多与被害人亲属沟通,得到他们对法官的理解与信任,排除合理怀疑,就能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对降低涉诉信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落实,积极协调被害人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该院已实行,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亲属最多可获得3万元司法救助款,对多数被害人家庭来说,这么一点钱对陷入生活困境的他们只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我院刑事审判庭与分管院长积极与被害人所在地政法委员会联系,寻求帮助。如我院审理被告人白憨处故意杀人一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生效后,三被告人均被羁押,无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91064元,而本案又因婚约纠纷引发,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被告人白憨处死刑,被害人母亲王毛仁不能接受“人财两空”的现实,多次上访,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时赔偿所有损失。考虑到被害人父亲在儿子被杀后突然死去,被害人母亲王毛仁又身患多种病症,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在上学,生活极度困难。我院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解决王毛仁的实际困难,首先我院从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员会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中为王毛仁争取了最高额度30000元的救助金,解决其女儿上学的燃眉之急。其次,我院又与王毛仁户籍所在地的伊金霍洛旗政法委员会取得联系,向伊金霍洛旗政法委员会汇报了王毛仁目前处境,得到伊金霍洛旗政法委员会的大力支持。通过伊金霍洛旗政法委员会牵头,联合伊金霍洛旗信访局,就附带民事部分291064元的损失,在被告人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全部通过司法(信访)救助基金予以解决,由伊金霍洛旗地方财政负担60%,鄂尔多斯市财政、自治区财政各负担20%,目前上述资金正在自治区审批中,估计会很快得到落实。在此前提下,王毛仁于2011年3月21日向伊金霍洛旗信访局承诺撤诉并息诉罢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再次,加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力度,尽最大努力满足被害方赔偿数额,减少被害人亲属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压力与上访,确保案结事了。由于调解不受“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限制,我院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作为维稳的重中之重,调解方式多样,灵活多变,如邬莲女故意杀人一案中,当调解陷入僵局时,分管院长亲自去被害人家中作工作,通过促膝交谈,被害方亲属作出让步,调解达成协议,取得预期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地来我市打工的人员逐年增长,由于工地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因素,极易引发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此类犯罪被告人家属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尸体在审判阶段没有处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尸体被存放在殡仪馆,费用昂贵,被害人亲属甚至以尸体相要挟,来满足自己不合理要求,加大了矛盾的风险性与费用。我院在案件审理此类案件中,将处理被害人尸体作为化解矛盾纠纷重要一步,2010年以来,我院已将五起长期存放尸体案件,如刘鑫龙故意杀人案,通过召集各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特别是侦查机关协商,本着殡仪馆让步、被告人家属尽力、被害人亲属积极配合的原则,均圆满予以解决,将对立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有效避免被害人尸体存放存在的隐患。

    四、主动请示上级法院,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确保死刑案件核准工作顺利进行。一些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相信一审法院的合理解释,通过上级法院审理后才确信无疑,彻底了解目前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让他们彻底罢访息诉。特别有重大影响案件,提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让他们先了结案情,针对矛盾焦点问题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在一审中存在矛盾隐患的案件在二审中顺利解决,通过两级法院密切配合,有些矛盾纠纷也能迎刃而解,即提高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今后的刑事审判中,要正确处理好“舆论、民愤”与严肃执法和执行党的死刑政策的关系,排除不合理干扰,坚持罪行法定和宽严有度,坚守好法律的底线。同时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院判决,特别是让当事人理解一些不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民事部分不能赔偿的案件不是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的,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在日常工作的每一天,尽力把每一案当事人的事情办好办实,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让当事人满意,让群众认可,让自己安心。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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