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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住宿出差错 朋友悉心照料诱发强奸案
作者:乔四厚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13 15:16:10


    【以案说法】

    被告人乔忠义的朋友武某从包头送女友乔之某去树林召上班,乔忠义顺便搭乘该车去树林召办事。一同乘车的还有乔忠义的朋友齐某。到了树林召办完事后,四人在树林召镇春景大酒店登记了421、422房间,原打算乔忠义与武某住一间,乔之某与齐某住另一间。晚饭后四人回到该饭店422房间,被害人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呕吐不止。三人将齐某吐脏的外衣脱掉,乔之某与武某称他们二人恶心,便去421房间睡觉,让乔忠义独自照顾齐某。乔忠义并未拒绝,欣然同意,遂将齐某吐脏的衣服清洗干净,将床上和行李上的呕吐物擦干净。当乔忠义看到齐某只穿内衣睡在床上时,便产生奸污被害人的念头,遂脱光了被害人齐某的衣服准备实施强奸。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醒来进行了反抗,在乔忠义右肩和左前胸咬了两口,致使乔忠义的强奸行为未得逞。乔忠义觉得被害人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便给被害人盖好被子,自己拿了一块被子睡在地下。第二天凌晨齐某报了案。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忠义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人醉酒之际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乔忠义在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属强奸未遂,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10302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乔忠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建平:《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乔忠义强奸未遂,且属于偶然性犯罪,且是初犯,理当从轻处罚。

    另外,乔忠义的犯意是偶发的,不是蓄谋,所以,乔忠义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对男女同处一室,难免会引发强奸等犯罪行为。

    齐某作为女子,理应端庄,可是却喝得酩酊大醉,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

    告诫青年男女,如果不是恋人,不要独处一室。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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