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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货车抢道刮碰 6岁女童遭碾压殒命
发布时间:2012-12-14 09:47:38
本网讯(通讯员 陈芳)
在国道交叉路口,电动车驾驶人与大货车驾驶人抢道行驶,互不相让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电动车上的幼女艾小雯死亡,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赔偿艾小雯的父母26万余元,由肇事司机徐小东的雇主张明华赔偿艾小雯的父母5万余元。
2012年4月20日18时40分,被告徐小东驾驶货车沿东乡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东乡县320国道698KM+22M路段,遇艾小雯的姑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艾小雯)从其右侧路口驶上320国道右转弯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货车的右侧与电动车发生刮碰,致使艾小雯摔倒在公路上被碾压,引发造成艾小雯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5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小东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艾小雯的姑妈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受害者艾小雯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徐小东系受张明华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受害人死亡。且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赔偿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徐小东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采取避让措施,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涉案人艾小雯的姑妈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右拐弯进入道路时,未按规范操作,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艾小雯乘坐二轮电动车无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原、被告各方对于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徐小东在事故发生时系受张明华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受害者死亡,且徐小东并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本应由雇员徐小东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明华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理赔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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