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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房价诱人 卖方七年又反悔
发布时间:2012-12-14 09:55:28
本网讯(许世雄)
由于近年来房价的飞速上涨,不少卖主在卖房数年之后又反悔了,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随之增多。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悔约官司,卖主将房屋卖出已达7年之后,见如今的房屋价格诱人,竟然以当时只是租给对方,且合同系自己的父亲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导致买卖双方走上法庭。
2005年6月,被告黄先生的父亲以黄先生的名义分别与原告聂先生、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黄先生位于巫山县城巫峡路同一幢同一层两套房屋卖于聂先生与杨先生,并在按约支付了房款后,聂先生与杨先生搬进所购房屋入住至今。后原告聂先生、杨先生多次找被告黄先生商量房屋过户之事,被告黄先生却拒绝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认为自己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同系其父亲与二原告签订,自己不知情,数年来未主张权利,是因认为房屋系租赁给二原告,其所收取的款项系房屋的租金。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过开庭审理,案事实清楚。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黄先生虽承认合同有效,愿也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认为现在房屋价格上涨数倍,二原告应当支付60000元的补偿款。二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过户是不诚信行为,房屋已经买卖,办理房屋过户是被告的义务,无权要去原告支付数额巨大的补偿款。 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及时给双方释明法理,并进行了入情入理分析:房屋的巨大差价系受房屋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且随着物价的上涨,相同货币的购买力已经不同买房之时。同时,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于卖房,原告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比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略低,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也合乎情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原、被告在同一幢楼居住,为了和睦相处,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双方更应该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 最后,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导之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原告聂先生、杨先生分别支付被告黄先生12000元、14800元房屋补偿款,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补偿款已经兑现,现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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